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4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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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445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丁泰欽

複代理人 林怡妏

被告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7元,及民國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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