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898號
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被告甲○○之住居所,被告雖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具狀請求本院調查被告個人資料,以供原告向戶政機關查詢被告之身分證號碼及目前之住、居所。然本院依原告提供之資料向臺中市南區國光國小附設幼兒園查詢「 王浚奕 」之學童就學資料,經臺中市南區國光國小函覆稱經查閱該校附設幼兒近5年內資料,並無「王浚奕」之學童在幼兒園就讀之紀錄。有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110年9月27日國光小幼字第1100004684號函存卷可考。是本件依原告聲請調查事項,仍未能查知被告之住、居所。是原告仍應遵期具狀查報本件被告甲○○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號碼等其他可足資辨別被告之資料,如逾期未能補正,即駁回其訴。
㈡又原告起訴時原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雖已如數繳納。惟原告於110年8月30日復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2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0元,如逾期未能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