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夏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夏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吳夏萍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取財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吳夏萍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附表:受刑人吳夏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政府採購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日│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12月中旬至98年5、6│97年12月底某日│①97.09.26-97.10.08│││月間││②96.11.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年度案號│4742號等│4742號等│8848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審││││││├─────────┼───────────┼───────────┼───────────┤││判決日期│104.06.10│104.06.10│108.06.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6.10│104.06.10│108.06.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87號(編號1、2已定應│1187號(編號1、2已定應│1660號(編號3已定應執│││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已│行刑有期徒刑3月)│││執畢)│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