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施琦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琦偉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施琦偉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劉登俊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附表】:受刑人施琦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共17│有期徒刑2年(共4罪)│有期徒刑2年6月(共2│││罪)││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23日至107年│106年10月29日至107年│106年10月19日、106年│││1月17日│1月7日│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49、75│107年度偵字第749、75│107年度偵字第749、75│││0、927、2795號、107│0、927、2795號、107│0、927、2795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臺中高分檢│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12號│108年度執字第112號│108年度執字第112號││││││└────────┴──────────┴──────────┴──────────┘┌────────┬──────────┬──────────┬──────────┐│編號│4│││├────────┼──────────┼──────────┼──────────┤│罪名│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共70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20日至107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49、75│││││0、927、2795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1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