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1724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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