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以法八十九矯字第○○九二一○號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二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