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執聲丁字第二六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判決(八十七年易字第六六八號),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三月至七月間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八年易字第一六九號),並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