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東簡字第八十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街○○號;被告丙○○住所地係在同縣市○○路○○○巷○弄○號,此各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