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60號聲請人立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 代理人 劉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6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立鼎機械工程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3年10月31日│180,000元│SG0000000││有限公司李品嘉│興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