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13號原告 簡士傑
王淑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被告 馮德潤
郭美亮 張誌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連帶賠償之責,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樹林區,被告住所地則係在新北市汐止區及台南市永康區,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