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徐祥富 被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高儷瑛因妨害名譽案(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31號)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