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宋金鳳 被告 江永東
黃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9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背信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94號判決均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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