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聲請人 林信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