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9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景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景祥於民國94年08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其中本案原借據約定書因不慎遺失,誠祈見諒;故僅提出貸款申請書、本票等為本案借貸關係之依據(證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2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