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建豪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
5月19日宣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9年5月25日收受本院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上訴人遲至109年10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光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