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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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033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育鋐企業有限公司汪敬祐黎氏 金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二、相對人黎氏金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表明相對人育鋐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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