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甲○○即債權人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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