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2項易科罰金之要件,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贓物│有期徒刑參│97年10月初│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1月8││││月│某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署97年度偵│度簡字第80│年2月2日││││││字第32210│號│確定││││││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陸│97年11月1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3月3│││害防制│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條例│││署97年度毒│度簡字第14│年3月27日││││││偵字第9148│48號│確定││││││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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