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15號聲請人丁○○即原告丙○○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郭香吟 律師相對人辛○○住臺北縣即被告相對人亞鉑化粧品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
庚○○住同上乙○○住同上甲○○住同上己○○住臺中縣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辛○○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亞鉑化粧品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亞鉑化粧品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亞鉑化粧品有限公司應賠償相對人辛○○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亞鉑化粧品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1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18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確定,依前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01判決諭知「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丁○○、丙○○第一審之訴,㈡命上訴人丁○○、丙○○連帶給付,㈢命上訴人亞鉑化妝品有限公司給付違約金暨各該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均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上訴人亞鉑化妝品有限公司之其他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亞鉑化妝品有限公司負擔」。依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2號判決諭知「辛○○之上訴駁回。亞鉑化妝品有限公司應就本金新臺幣600萬元,給付辛○○自民國82年3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違約金。…第二審本訴及發回前第三審本訴訴訟費用,由辛○○負擔。第二審反訴及發回前第三審反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亞鉑化粧品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1,餘由辛○○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等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意絜附表:94年度重訴字第351號訴訟費用計算書┌──┬─────┬─────┬───────────┐│審級│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一│本訴裁判費│78,220│聲請人支出│├──┼─────┼─────┼───────────┤││本訴裁判費│117,330│相對人辛○○支出││二├─────┼─────┼───────────┤││反訴裁判費│90,600│相對人辛○○支出│├──┼─────┼─────┼───────────┤││本訴裁判費│117,480│聲請人支出││三├─────┼─────┼───────────┤││反訴裁判費│90,600│聲請人及亞鉑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亞鉑公司)│││││三人共同支出,應認聲請│││││人支出2/3即60,400元│├──┴─────┴─────┴───────────┤│計算式:││㈠本訴部分:││相對人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78,220+117,480=195,700││㈡反訴部分:││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判決就亞鉑公司上訴部分,││除將命其給付違約金暨該部分訴訟費用部分廢棄外,將亞鉑││公司其餘上訴駁回。是亞鉑公司對於第二審反訴本金600萬││元部分之上訴業經駁回確定。││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命亞││鉑公司給付違約金部分縱經廢棄改判,該違約金部分因不併││算價額,自不影響本件反訴訴訟費用之計算。故就亞鉑公司││上訴遭駁回確定部分之第三審反訴裁判費90,600元,應由亞││鉑公司負擔。││又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2號判決則諭知「第││二審反訴及發回前第三審反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亞鉑公司負擔10分之1,餘由辛○○負擔。」,發回前第三││審反訴訴訟費用已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判決諭││知由亞鉑公司負擔確定,是發回前第二審反訴費用90,600元││即應由亞鉑公司負擔10分之1即9,060元,餘81,540元應由││辛○○負擔。││是就反訴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亞鉑公司賠償聲請人60,400││元,由亞鉑公司賠償相對人辛○○9,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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