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UDINHBAO(譯名:朱庭寶,越南籍)
VUVANBINH(譯名: 武文平 ,越南籍)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沈宜禛 律師被告NGUYENTHEBAC(譯名: 阮世北 ,越南籍)
NGUYENTHEVIET(譯名: 阮世越 ,越南籍)NGUYENDANGQUYNH(譯名: 阮登瓊 ,越南籍)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HUDINHBAO、VUVANBINH、NGUYENTHEBAC、NGUYENTHEVIET、NGUYENDANGQUYNH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CHUDINHBAO(譯名:朱庭寶)、VUVANBINH(譯名:武文平)、NGUYENTHEBAC(譯名:阮世北)、NGUYENTHEVIET(譯名:阮世越)、NGUYENDANGQUYNH(譯名:阮登瓊)因涉嫌森林法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朱庭寶等5人之供述及扣得之 扁柏 贓木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朱庭寶等5人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分別為逃逸之越南籍移工或逾期停留之越南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9年8月19日執行羈押,於109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件於109年12月1日宣判,被告朱庭寶、阮世越、阮登瓊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武文平、阮世北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斟酌被告朱庭寶、阮世越、阮登瓊、武文平及阮世北分別係逃逸或在臺逾期停留之越南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朱庭寶等5人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