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679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玖貳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壹顆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曉青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1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293公克,驗餘淨重0.292公克),及玻璃球1個,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11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及玻璃球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湘瑩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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