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三六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東洲交通有限公司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屏監違字第裁八二─V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之受僱人 潘水源 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曳引車(附掛車號00000號拖車)裝載砂石行經屏東縣枋寮分隊前時,為警攔檢並過磅,發覺其應載重三十五公噸之上述車輛,磅後總重為三十九‧七公噸,已超載四‧七公噸,故以異議人為汽車所有人,其所屬汽車裝載貨物之重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製單舉發。嗣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屏東縣警察局調查後,仍認異議人違規情形明確,乃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依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緩一萬五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屬上開車輛,係登檢合格之砂石專用車廂,並無變更車體,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回歸重量法後,因度量衡可能誤差,所以本件核定總重量為三十五公噸之車輛,裝載三十八‧五公噸,可不視為有超載行為,故本車次實際超載之重量應為一‧二公噸。又超載一‧二公噸,係因從台東太麻里載運至屏東枋寮之途中,遇有大雨之緣故,依規定砂石車身不得滴水,每輛砂石車都是框式車箱,如遇大雨將導致細沙含水,過磅時自然超重,在無法防範之天然因素下超載,應可免受超載之責,爰此聲明異議。
四、經查:
(一)有關「超載未達總重量百分之十者是否免予舉發」一節,交通部已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交路九十字第0五0五六二號函中表示:警察機關取締違規砂石車注意事項中明訂過磅超重逾百分之十者,應當場據實舉發,‧‧‧超載未達總重量百分之十遭警察機關舉發之案件,其後續裁罰,請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請舉發機關確認舉發無誤後,再本權責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裁處,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函暨附件一份在卷可按,顯見警察機關如發覺砂石車過磅超重百分之十,即應予以舉發,並非將超重部分分段論處(即超重百分之十以內部分不處罰,百分之十以上部分才處罰),而本件超載既已逾百分之十,自應製單舉發無誤。
(二)異議人代理人 吳杉山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該車由台東太麻里出發至屏東枋寮途中曾遇大雨,以致細沙含水超重等語,惟查,本院函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台東、屏東各地雨量結果,均未發現當日上午有何降雨量,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恆春氣象站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恆象字第0九三六五00二六六號函附卷可稽,故尚難認當日上午該車行經路線有何降雨。異議人代理人吳杉山雖稱:「山上局部雨很多,那邊如果沒有雨量測站就測不到雨量」等詞,然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供調查,自難認其所述可採。
(三)況異議人代理人吳杉山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時我們載運的體積是十四‧五立方公尺,實際上細沙平均密度在一‧七五至一‧八五之間」等語,取其所述細沙密度之平均值乘以體積計算,則該車次砂石重量應為二十六‧一公噸(
1.8×14.5=26.1),加上該車及其拖車之重量共計十三‧0七公噸(6.67+
6.4=13.07),故總重量應為三十九‧一七公噸(26.1+13.07=39.17),已超載百分之十以上,是縱令其餘重量為下雨所致(39.7-39.17=0.53),亦無解於該車裝載時即已超重之事實,其辯稱下雨導致過重云云,自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上述砂石車確有超重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對異議人裁處罰鍰一萬五千元,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