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皓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新德 訴訟代理人 吳登翔 原告五路財神廟即 邱柏雄 .被告 楊金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曾具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00年1月18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21號研討意見亦同此見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附具理由提出上訴狀併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