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83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昭雄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理由欄七、第一行、第五行「被告乙○○、丙○○」後,均增「、甲○○」。第三行「丙○○圖利」之後,增「甲○○收賄」;主文欄第九項,褫奪公權「伍年」,更正為「貳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理由欄七、第一行、第五行「被告乙○○、丙○○」後,漏載「、甲○○」。第三行「丙○○圖利」之後,漏載「、甲○○收賄」;主文欄第九項,褫奪公權「貳年」誤載為「伍年」,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清安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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