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3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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