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88號上訴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陳欣怡 律師被上訴人生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