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0號上訴人 林聰聖 上訴人與被上 陳重義 等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0,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