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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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智羽 即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領取金額為何(請併提出領取補助證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