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 楊常榮 上列聲請人楊常榮因與相對人 黃益民黃陳時 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常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類土地謄本。
二、相對人黃陳時(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黃陳時之遺產管理人為黃益民之證明文件、黃益民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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