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 黃李並 榮務人代理人 黃慧敏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本件債務人名下僅有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7股及畸零股款新台幣(下同)14元,其價值依債務人陳報之股價7.5元計算,股票價值合計約3217元【計算式:7.5X427+14=3,216.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有存款分別於第一銀行南門分行168元、臺灣企銀土城分行190元,合計358元【計算式:168+190=358】;郵政壽險保單1張,無解約金;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等,及債務人109年11月1日、9日、10日陳報狀所附存摺明細、股票價值證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可參。前開得列清算財團之財產價值合計僅3575元【計算式:3,217+358=3,575】,於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後已無分配實益,本院於110年1月8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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