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446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
樓樓(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146號,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087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39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亦未敘明其究係依何規定提出再審之理由,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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