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穆秀庸 即 極尚秀 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少穎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