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邱瀚霆 黃建霖 律師被告 許嘉霖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熙勝 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第二十八頁第三十行所載「計15年、5年期間,被告許嘉霖於104年2月『16』日向本院民」,應更正為「計15年、5年期間,被告許嘉霖於104年2月『3』日向本院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