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15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張明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CHEERONCO.,LTD.、 李明祐 、聖坤股份有限公司、 李臺生李香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債務人CHEERONCO.,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債務人李明祐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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