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澐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澐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澐濤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澐濤因犯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未遂│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間│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間│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新北地檢102│新北地檢102│新北地檢102│士林地檢102││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670號│670號│670號│670號│647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102年度審易│102年度審易│102年度審易│103年度審簡││事實審││字第90號│字第90號│字第90號│字第90號│字第102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0│102年12月20│102年12月20│102年12月20│103年1月29日││││日│日│日│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102年度審易│102年度審易│102年度審易│103年度審簡││判決││字第90號│字第90號│字第90號│字第90號│字第102號││├────┼──────┼──────┼──────┼──────┼──────┤││判決│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3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3│新北地檢103│新北地檢103│新北地檢103│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3997號│3997號│3997號│3997號│5598號│││││││││├──────┴──────┴──────┴──────┼──────┤││編號1-4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為1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