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卯○○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卯○○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受僱於癸○○○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癸○○○公司),擔任業務員,職司拓展業務並對癸○○○公司之保險客戶提供:(一)收費,(二)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三)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收取利息及償還款項後繳給公司等事項之服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遭地下錢莊催討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止,多次利用職務之便,陸續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委託其繳付之保單貸款清償款、保單貸款利息及續期保險費等款項,於收取後並未繳回公司,而以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供己花用,前後共計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十九萬三千四百八十五元。
二、案經癸○○○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卯○○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癸○○○公司之代理人庚○○所指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癸○○○公司員工人事動態資料、侵害明細表、被告所出具之切結書及如附表所示客戶所出具之聲明書及收費憑證各十九份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所為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卯○○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及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所侵占之數額,以及犯後坦承無隱,雖已清償告訴人公司十萬元之款項,有被告所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一份在卷足憑,然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至告訴代理人另指訴稱:被告卯○○復明知並未獲被害人即客戶 楊憶佳 (原名楊芳蘭)之同意,仍擅自持因幫楊憶佳辦理受益人變更因而所取得之楊憶佳身分證,以楊憶佳名義向告訴人公司以保單質押之方式申請貸款十一萬二千元等語,縱亦屬實,然此部分並未經公訴人起訴,且此部分縱使成立,亦應係被告是否涉嫌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與本案被告所成立之業務侵占罪間並不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而應屬告訴人是否另行追訴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邦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附表:
┌────────┬────────┬────────┬────────┐│繳款保險客戶│繳款日期│繳款種類│繳款金額│││││(單位:新臺幣)│├────────┼────────┼────────┼────────┤│戊○○│八十九年三月十二│保單貸款清償款│十五萬四千元│││日│││├────────┼────────┼────────┼────────┤│乙○○│九十年四月七日│續期保險費│三萬二千六百六十│││││二元│├────────┼────────┼────────┼────────┤│酉○○│九十年四月七日│續期保險費│五萬一千一百三十│││││三元│├────────┼────────┼────────┼────────┤│申○○│九十年四月七日│續期保險費│四萬七千四百九十│││││三元│├────────┼────────┼────────┼────────┤│壬○○│九十年四月七日│續期保險費│二萬七千五百十二│││││元│├────────┼────────┼────────┼────────┤│己○○│九十年五月二日│續期保險費│一萬三千九百十八│││││元│├────────┼────────┼────────┼────────┤│甲○○│九十年五月五日│續期保險費│五千四百二十元│├────────┼────────┼────────┼────────┤│辛○○○│九十年五月十日│續期保險費│六千八百三十二元│├────────┼────────┼────────┼────────┤│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續期保險費│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三元│├────────┼────────┼────────┼────────┤│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續期保險費│一萬三千一百十元│├────────┼────────┼────────┼────────┤│寅○○│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續期保險費│一萬二千二百十元│├────────┼────────┼────────┼────────┤│寅○○│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續期保險費│三萬二千五百九十│││││九元│├────────┼────────┼────────┼────────┤│丙○○│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續期保險費│九千三百七十四元│├────────┼────────┼────────┼────────┤│未○○│九十年五月二十八│續期保險費│一萬四千一百三十│││日││元│├────────┼────────┼────────┼────────┤│子○○│九十年五月二十八│續期保險費│一萬八千三百七十│││日││四元│├────────┼────────┼────────┼────────┤│子○○│九十年五月二十八│保單貸款利息│一千六百四十三元│││日│││├────────┼────────┼────────┼────────┤│辰○○│九十年五月二十九│續期保險費│一萬一千二百七十│││日││三元│├────────┼────────┼────────┼────────┤│丑○○│九十年六月十日│續期保險費│九千七百七十二元│├────────┼────────┼────────┼────────┤│丁○○│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續期保險費│八千三百七十元│├────────┼────────┼────────┼────────┤│午○○│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續期保險費│五千零九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