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東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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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東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二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有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本件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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