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非法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處罰金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二年。
扣案的台灣彌猴壹隻,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辛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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