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原告辛○○
戊○○丁○○甲○○庚○○丙○○○乙○○○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
郭以續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
李永然 律師複代理人 林妙妃 律師
陳淑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