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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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號: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三五號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被告應於七日內對於閱覽刑事卷宗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請求權基礎、攻擊防禦方法、事項、爭執及不爭執之事實。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如無法達成協議,原、被告應於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就整理爭點之結果,分別提出摘要書狀。(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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