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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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沅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沅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沅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沅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同時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同時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屬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