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矚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廷選任辯護人李玉海律師被告陳建湘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 律師
陳亮佑 律師被告 張家愷 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 律師
莊惟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860號、108年度偵字第7861號、108年度偵字第7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柏廷、陳建湘、張家愷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柏廷、陳建湘、張家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並有證人即共同正犯劉柏廷、陳建湘、張家愷之供述、通訊監察譯文、現場蒐證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2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及扣案夾藏 甲基 安非他命66包之郵包2件等在卷可稽,足認犯嫌重大,且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被告等3人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並知悉該罪嫌法定刑非輕,渠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8年5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8年7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