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賭帳單肆張、六合手冊壹本、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犯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2月26日以98年度偵字第5328號緩起訴處分,於98年3月10日確定,99年3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簽賭帳單4張、六合手冊1本、傳真機1臺及計算機1臺,爰依刑事訴訴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簽賭帳單4張、六合手冊1本、傳真機1臺及計算機1臺,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前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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