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用藥酒醉駕駛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用藥酒醉駕駛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苗交簡字第三六四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復因公共危險(酒醉駕車)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苗交簡字第八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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