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1號原告 盧段 原告 陳盈名 原告 陳昱名 原告 陳俊宇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原告承受訴 劉建上 訟人號原告承受訴 陳茂山 訟人原告承受訴 沈陳貴 訟人原告承受訴 陳振南 訟人原告承受訴 邱陳素螺 訟人10之2.原告承受訴 陳振長 訟人原告承受訴 陳美鳳 訟人被告青松環保清除有限公司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謝青松 訴訟代理人 柯慶華 參加訴訟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紹中 訴訟代理人柯慶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美鳳、陳振長、邱陳素螺、陳振南、沈陳貴、陳茂山、劉建上為原告 陳相錦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一人陳相錦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死亡,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除陳盈名、陳昱名、陳俊宇具狀承受訴訟外,原告陳相錦之其餘繼承人,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查詢原告陳相錦之繼承人,並未有拋棄繼承情事。原告訴訟代理人 楊律師 復具狀稱:本件繼承人有劉建上(代位繼承)、陳茂山、沈陳貴、陳振南、陳振長、邱陳素螺、陳美鳳、陳盈名、陳昱名、陳俊宇,有卷附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以證明。除了陳盈名、陳昱名、陳俊宇已具狀承受訴訟外,聲請裁定其餘繼承人,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等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