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14號原告 林萬宏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0樓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含附件證物資料)繕本到院,俾便本院送達被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