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安晋
      徐 蕭月真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施能策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林吳愛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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