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牌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侯陳秀足
訴訟代理人  蔡育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奕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470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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