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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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1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欽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二、犯罪事實要旨欄第15行關於犯罪時間「於100年3月6日」之記載,均更正為「於101年
3月6日(起訴書誤載為100年3月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二、犯罪事實要旨欄之文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均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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