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樂台鵬 被告 段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借款約定書第34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3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屬本院管轄範圍,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自撥款日起計20年,利息自撥款日起前6期依原告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0.7%,第7至24期加1.1%,第25期開始加1.3%機動計算,自101年2月29日起改依原告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93%計算,並應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應就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以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於103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3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自撥款日起計20年,利息依原告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23%計算,並應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利息依原告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2%計算,並均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依借款約定書第16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7條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就上述3筆借款,分別尚欠1,214,236元、2,571,650元、566,814元,且依約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約定書、調整借款約定利率申請書、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2份、透支額度繳款明細查詢、個金放款/房貸指標(月)歷史利率查詢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惟原告請求之利息記載方式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爰記載如附表2所示,並准許原告請求如附表2所示。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一┌──┬──────┬────────────┬───────────┐│編號│請求金額即│利息│違約金│││(新台幣)│││├──┼──────┼────────────┼───────────┤│1│1,214,236元│自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自108年9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計算│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2,571,650元│自108年8月29日起至108年9│無││││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2.29│││││%計算,自108年9月30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2.748%計算,自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計算。││├──┼──────┼────────────┼───────────┤│3│566,814元│自108年11月21日起至108年│無││││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3.│││││06%計算,自108年12月22日│││││起至109年9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3.672%計算,自10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6%計算。││└──┴──────┴────────────┴───────────┘附表二┌──┬──────┬─────────────┬───────────┐│編號│請求金額即│利息│違約金│││(新台幣)│││├──┼──────┼─────────────┼───────────┤│1│1,214,236元│自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9月30日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1.99%計算。│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2,571,650元│自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無││││,其中至108年9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2.29%計算,自108年9│││││月30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2.748%計算,自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計算。││├──┼──────┼─────────────┼───────────┤│3│566,814元│自108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無││││止,其中至108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3.06%計算,自108│││││年12月22日起至109年9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3.672%計算│││││,自10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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